当前位置:

最高法:侵犯人身自由赔偿标准升至每日182.35元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菲 编辑:蔡娟 2013-05-18 09:31:47
时刻新闻
—分享—

  新华网北京5月17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统计局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菲

编辑:蔡娟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红网新闻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