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席间劝阻朋友少喝点酒,被对方怀恨在心,并为此引发打斗,过程中男子持刀将对方脸划伤。5月21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2012年12月5日13时许,被害人万某与吴某等人在南昌市一家酒店一块吃饭喝酒过程中,万某因喝酒过量并对吴某劝阻而与其发生口角,万某用酒瓶敲了吴某头部一下,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尔后被在场的其他人拖开,后吴某便回到了自己工作的办公室。当日下午14时许,万某来到吴某的办公室并与被告人吴某再次扭打在一起,吴某趁机从其工作的办公桌上拿了一把裁纸刀将万某脸部划伤,之后两人被他人拉开。案发后,经鉴定,万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被告人吴某也造成右环指屈肌腱断裂(损伤程度未定)。
2012年12月9日,吴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对所犯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吴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被害人向法院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表示对被告人吴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有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吴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部分过错,对被告人吴某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司荣、记者朱超)
来源:大江网
作者:朱超
编辑:刘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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