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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对制定发布涉灾规范性文件做出要求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李媛莉 编辑:刘仁军 2013-05-28 10: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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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李媛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4·20”芦山强烈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若干涉灾规范性文件做出要求。

  制定重大和涉及灾区群众切身利益的涉灾规范性文件,要尽可能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形式,广泛听取涉灾群众意见,为灾区群众参与重建决策创造条件。

  《通知》要求,涉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严格遵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其中,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集体土地征收、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民生的规范性文件是重点审查对象。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此《通知》提出,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应逐步清理。

  同时,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针对“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应急性规范性文件,相当一部分已随着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结束自然失效,我省相应制定的涉灾政策性文件及其依据现已不成立,不能直接援引作为“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有关工作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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