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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冠名“邓丽君”邓兄起诉称侵权案二审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孙莹 编辑:刘仁军 2014-04-03 11: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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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4月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2013年2月13日,北京某国际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剧院举办“四小邓丽君——梦幻丽影宝岛情歌演唱会”。这次演唱会后,邓丽君的哥哥起诉演出公司侵权,索赔26万,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将官司打到了北京二中院。

  邓丽君的哥哥邓先生认为,2013年2月13日,北京某国际演出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剧院举办“四小邓丽君——梦幻丽影宝岛情歌演唱会”。这场演唱会未经自己授权许可,商业性利用邓丽君姓名冠名,在地铁海报、售票广告、灯箱广告等诸多位置商业性使用邓丽君肖像,侵害了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严重扰乱了演出市场秩序,请求判令演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

  演出公司认为: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为公民生前所有,也随着公民的去世而消灭。且邓丽君只是艺名,公司没有侵犯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正常使用,没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演出公司的行为不妥,向邓先生道歉并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后,邓某及演出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过程中邓先生的代理人首先表示,上诉理由一是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邓先生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而实际上演出公司利用邓先生已经去世的妹妹的名字肖像去进行商业演出,当然对邓丽君的家人造成了精神伤害。

  第二点理由认为,初步估算,演出公司此次演出至少纯利50万。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额极低,仅仅2万元。释放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就是侵权成本很低,守法、合法取得授权的成本很高,这不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

  在回答审判长提问的过程中,双方均陈述,在邓丽君去世后,邓家人等设立了财团法人邓丽君文教基金会,经管大部分歌曲的版权,而邓先生一方代理人强调,有关邓丽君的人格权,也就是肖像权、姓名权等的使用,还是要经过邓先生等近亲属授权。

  (原标题:演唱会冠名“邓丽君”邓兄起诉称侵权案二审)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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