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8岁女童救人伴溺亡 综治办:并非一定不能评“见义勇为”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四川一名8岁女童为救同伴溺水身亡,然而,该不该给她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却引来了不小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年龄。有报道称,当地综治办因为女童年纪小,是未成年人,所以不鼓励冒着自身危险去救别人,不能评为“见义勇为”。
支持的人认为,为了避免其他孩子盲目模仿,这样的考虑可谓少是用心良苦;而反对的人则认为,如果符合见义勇为标准就应该不论年龄大小,评定为见义勇为。就在争论沸沸扬扬之时,事情又峰回路转,当地综治办又表示,并非一定不给评“见义勇为”,他们将对李微微的行为进行认定,并逐级申报确认。之前说认定不了,现在又说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前前后后都有什么样的依据?为什么说法会有所改变呢?
4月22号,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童李微微和小伙伴一起在河边玩耍、捡田螺。同伴落水,李微微为救同伴溺水身亡。现在,她的墓地竖着墓碑,上面刻着“见义勇为小英雄”。
当地村民大家都建议,“娃娃虽然小,确实她是她走的很好,走得很勇敢,大家都很感动,给他修碑、刻碑,刻上‘见义勇为小英雄李微微之坟墓’。对这个娃娃的告慰,也是对我们心灵的一种安抚。”
李微微的父亲说,申请“见义勇为称号”是想给女儿一个交代,一个认可。不过,申报并不太顺利。7月1号,事情发生两个多月后,大竹县综治办曾向媒体表示,他们就此事专门向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过咨询,得到的答复是“缺乏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就事实来讲,不能确认。”
大竹县综治办:按照我们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答复,小微微事件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政策上面没有作明确规定;小微微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专家也表示对于未成年人在不懂得自救的前提之下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就有点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基于这几条理由,到目前为止我们大竹县综治办没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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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女童救人溺亡,因年纪小、未成年不给认定‘见义勇为’”的消息引发舆论争议。有人觉得,出于这样的考虑不给评定“见义勇为”有道理。有的则认为,只因为年龄原因就不给评定,这不公平。如果符合见义勇为标准就应该评定。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呢?
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大竹县综治办也表示,由此来看,李微微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他们也解释称,此前的意思也并没有说李微微就一定不能被评为“见义勇为”:
大竹县综治办:当然根据这个行为,小微微事件应该说符合我们《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这一个见义勇为的概念的界定。当然到目前为止,我们大竹县综治办也并没有完全说,小微微事件就不符合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也没有完全说小薇薇事件就不能评为见义勇为人员。
大竹县综治办表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明确政策规定。他们将对李微微行为进行认定,并逐级申报确认。
大竹县综治办:我们大竹县综治办的初衷是以解决她家庭困难为前提,对于李薇薇的行为确认这个是,目前来讲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英勇救人去世之后,这个荣誉我们可以是给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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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来,申请见义勇为一事似乎峰回路转。那么,为何发生了这样的转变?是否是因为大竹县综治办受到了舆论的压力?对此,大竹县综治办解释,此前是他们的做法遭到了误解:
大竹县综治办:我们目前准备打算在国家新的政策发布出来之前,对李薇薇的行为进行确认,并不是说媒体炒作的内容。我们大竹县综治办的初衷就是想把她的家庭困难解决,摆在首位,然后对李薇薇的行为我们再逐级申报确认。
按照规定,见义勇为行为要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之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最终向社会公布。而对于见义勇为评定的年龄之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陆士祯认为,不能鼓励未成年人盲目去效仿,但李微微个人的行为应该得到肯定和表扬:
陆士祯:第一还是要保护儿童,要避免产生盲目地让儿童去学而丧失生命的这样的事情。第二对这个孩子的英勇行为要采取适当的褒扬和抚恤的方式。对她的这种肯定和表扬还是应该的。比如对家属来讲给相应的一个证明,给适当的补偿,我觉得都是应该的。(记者刘飞 贾宜超 实习记者陈思)
来源:中国广播网
编辑: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