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重庆拟建产品质量行政监督对社会监督的回应机制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刘贤 编辑:李艳华 2014-07-29 23:28:49
时刻新闻
—分享—

  中新网重庆7月29日电 (记者 刘贤)《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29日提交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对于在上一次审议中提出的“加强和细化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问题,二次审议稿明确建立行政监督对于社会监督的回应机制,以此增强社会监督效力。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炳国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关于监督抽查的规定,已经对这种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从此条来看,启动监督抽查实际有两种渠道,一是政府部门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采取的主动监督抽查,二是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所采取的被动监督抽查。邓炳国称,因此建立依据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启动监督抽查程序的制度,既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回应,也是对上位法的落实和细化。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下列产品实施监督抽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其中,前两项产品的监督抽查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突发事件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市政府决定实施,第三项产品监督抽查根据消费者、有关组织的反映启动。

  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根据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启动监督抽查程序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规定的行为,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妥善保存,并为举报人保密。

  该条还规定,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事项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启动监督抽查程序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启动监督抽查程序。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称,关于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三十九条的法规落实,还将有具体的规范和准备过程。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刘贤

编辑:李艳华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红网新闻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