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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中国网 编辑:申太阳 2015-01-06 16: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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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1月6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将于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据了解,《解释》共35个条文,将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的问题。《解释》包括四方面主要内容。

  首先是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未加限制;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其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刚刚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

  其三,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同时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

  再次,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因此,《解释》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此外,为防止因原告诉讼能力欠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解释》第九条规定,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网

编辑:申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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