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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 查文晔 李寒芳 苏晓)香港特区政府7日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咨询文件》,就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展开为期两个月的第二轮公众咨询。这标志着香港的普选进程正按照法治轨道有序推进。
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框架,咨询文件就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列出四项重点议题咨询公众,包括:第一,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第二,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第三,行政长官普选的投票安排;第四,行政长官普选的其他相关问题。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8月作出的相关决定,“破天荒”提出了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这是香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决定具有不可质疑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他希望即将开始的政改咨询,能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下积极理性地进行。
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要经过“五步曲”。此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已根据第一轮政改咨询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有关决定,“五步曲”的前两步已经成功迈出。第二轮政改咨询结束后,特区政府将向立法会提交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并付表决,“五步曲”将迈出至关重要的第三步。
“二阶段咨询已经延迟了,但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经过非法‘占中’的教训,广大香港市民都在反思,香港的民主之路还要怎么继续向前走。”陈佐洱说。
“占中”非法集会发生后,香港特区政府曾于去年9月底宣布暂缓启动第二轮政改公众咨询。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表示,通过这段时间的观察,香港社会逐步消弭分歧、求同存异,认识到中央依法落实普选的决心坚定不移,香港政制发展不存在所谓“法外求法”的空间。
“第二轮政改咨询启动是香港政制发展中的重要节点,表明中央和特区政府依法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的决心十分坚定,不会因为遇到一些风波而动摇。”中国法学会“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陈咏华说。
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7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已提供框架及空间,让我们商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具体安排,不过究竟“政治空间”能有多大,需要社会各界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去开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权威性不容撼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相关决定只是规定了普选的几个主要框架,对于具体的细节,如咨询文件中列出的四大问题,仍有讨论余地。
在为期5个月的第一轮政改咨询中,香港市民和社会各界踊跃表达意见,特区政府共收到约124700份来自不同团体和人士的书面意见。从这些意见中可以看出,香港社会普遍殷切期望于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而相关的选举办法应该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产生。
“特区政府通过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港澳办提交报告等方式,充分反映了香港社会就普选问题的各种意见。这一渠道是畅通有效的,值得香港社会各界尊重与信任。”陈咏华表示,如果有人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只会破坏社会秩序,违背香港的法治精神,对于香港政改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
陈欣新认为,香港各界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务实讨论,求同存异,尽快依法落实普选,才能弭平此前香港社会出现的严重撕裂。“只有踏出第一步,才会有第二歩,第三步。反对派如果坚持己见,不愿意作出妥协,怎么可能取得共识呢?”
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7日发表声明说,有普选一定比没有普选好,有进步一定比原地踏步好。他呼吁相关立法会议员,不要轻率剥夺500万合资格选民可以普选行政长官的机会。
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在第二轮政改咨询结束后,行政长官将向立法会提出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法案,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是“政改五步曲”的最后三步,如果成功实现,香港市民将迎来首次“一人一票选特首”的历史性机会。
如法案未能在立法会获得通过,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即仍由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香港政制发展将遗憾地继续“原地踏步”。(参与采写:白田田)
来源:新华网
作者:查文晔 李寒芳 苏晓
编辑: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