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7日电 (记者白天亮)人社部起草的《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职工,拟纳入禁止裁员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符合一定的裁员条件,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人员,适用该规定。裁员条件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出现法定可以裁员情形,可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调整工资、轮流上岗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四类人员: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是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刘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