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基本法关于解释权的规定?我想从特别行政区制度出发,是不是可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理解这一性质,就可以很好地理解基本法的解释权一定要掌握在授权者手中,而不会全部交给被授权者来解释,也就是说,中央作为授权者,一定要掌握基本法的解释权,而且是全面和最终解释权,这是一般的道理。第二,中央哪个机构来行使基本法的解释权,这是由宪法规定所决定的。按照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作为一项全国性法律,共解释权也必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基本法的全面和最终解释权的前提下,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进行解释是完全必要的。基本法第84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要依照本法第18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法律审判案件,而第18条规定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法律包括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极少数全国性法律,既然要求法院依照基本法审判案件,就必须赋予解释基本法的权力。第四,特区法院的解释针对具体案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立法解释,不涉及具体案件。第五,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不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也是司法独立和终审权的一种保障措施。基本法第158条对法院解释权的限制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需对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作出解释,终审法院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舰定?我想可以这样理解,香港特区享有终审权意味着其终审判决不被推翻,而且是能够得到执行的。如果特区的终审判决对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错误解释,从而严重侵犯了中央的权力或严重影响到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能够要求中央执行这样的判决吗?肯定不行,那么终审判决就不可能真正具有终审效力。另外,香港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不仅香港要遵守,在内地中央和地方均要遵守,如果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只由香港终审法院进行解释,要求全国一体遵行也是不可能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才能达到全国。(关于基本法问题的谈话和演讲)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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