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0月31日讯 (记者 倪恒虎)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已经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刑(九),以下跟网络相关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各位网友要注意了。
1.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应安全管理义务
根据刑(九)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刑(九)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为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推广、支付帮助
根据刑(九)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络上传播
根据刑(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NextPage]中新网10月31日电 据今日俄罗斯31日报道,俄紧急情况部方面表示,俄方将针对坠机事件展开刑事调查,以确定客机在起飞之前相关人员有无遵守正确的程序和航空规则,在坠机事件中是否有疏忽或错误。
根据俄罗斯卫星网消息,埃及救援现场的安保人员称,失事客机损毁程度严重,几乎无法辨识,机上人员生还的可能性不大。
一架从埃及沙姆沙伊赫飞往俄罗斯圣彼得堡的客机31日在西奈半岛坠毁。机上载有217名乘客和7名机组人员,乘客中有17人为儿童,机上乘客均为俄罗斯人。
[NextPage]中新网北京11月1日电 8月底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下述简称为“刑九”)将于今天起正式实施,医闹、袭警、替考、虐童等一系列曾引发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新法规正式实施,一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备受关注。
校车客车超员、超速入刑
【原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 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背景】在2011年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入刑,提高了对该种行为的处罚力度,评论认为此举有利于打击“马路杀手”。在 《刑八》的基础之上,《刑九》将校车、旅客运输等超速、超载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同时,还将对为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处罚。
有媒体统计,2010年至2014年的近5年间,全国至少发生43起校车事故,多数涉及超载现象,约8成均有致死情况,死亡人数达153人,校车事故频发成近年来的突出问题。
违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可判7年
【原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背景】近年来,民众的生活中,不少人都有过被推销、诈骗电话骚扰的经历,却不知个人信息是如何遭到泄露的。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此次 修正案的亮点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指出,这次修订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权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个人信息更大边界的保护。
办假证最重判7年 用假证冒名顶替也将受罚
【原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背景】轰动全国的陕西“房姐”龚爱爱即是通过多个身份证件从事民事活动。有分析称,刑九将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入罪,提高打击准确性,掐断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源头,有利于维护安全、诚信的社会秩序。
国家考试作弊最高可判7年 打击替考
【原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背景】除上述行为外,修正案还对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相关试题和答案、替考等行为进行处罚。至于替考,或让他人替自己考试的行为,将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权益。此前针对替考行为尚无明确规定,使得不少学生铤而走险。 专家指出,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惩处方法从以前的取消成绩到禁考,现在甚至有了入刑的相关规定,国家打击考试作弊的力度越来越大。
职业医闹遇“杀威棒”
【原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背景】近年来,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通过雇佣“医闹”向医院方面施加压力,借机闹事的现象称为舆论热点话题。这类活动经常采取毁坏财物、 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殴打医务人员或在医疗场所滞留等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有些人看中其中“商机”,使“医闹”成为一类特殊的“职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医疗”是较原先条款新增的领域,这也意味着“医闹”通过此次修正案正式入刑。分析认为,将“医闹”行为明确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会对不法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暴力袭警将从重处罚
【原文】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背景】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频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公安部今年4月透露的数据, 2010年至2014年,公安民警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8880人,占负伤民警总数的42.8%,连续5年总体上升,其中2014年 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
“不少警察在执法时往往不希望惹事,小事大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出大事才采取手段,客观上纵容了‘袭警’现象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皮艺军认为,惩治率不高、追究不严,也是导致袭警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
冲击法庭打骂法官 最高可判3年
【原文】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情节严重的。”
【背景】近年来,报复法官、暴力抗法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当事人不尊重法官,甚至辱骂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遭到侮辱、诽谤和威胁,最后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经过各级复查,没有任何问题,还不得不去接访。
将相关行为入刑,有声音指出,此举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官的人格最严,也有利于其专心办案,毕竟法官的职能不是充当“矛盾救火员”或“社会工作者”。
贪官或将把牢底坐穿
【原文】刑九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终身监禁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背景】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 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 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刑法中明确写入‘终身监禁’,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是终身监禁落到实处的双保险,一方面可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内死刑的负面压力,更好地开展国际追逃。
朋友圈传谣最高可判7年
【原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景】当前,诸如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看似传递正能量的文 章,却有可能暗藏诈骗电话。然而,网友跟风、盲目转发则容易进一步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此次修订案出台,“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这也是对“互联 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运营经理尹雪赓表示,在以往因谣言获刑的案件中,大多是“非法经营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条。此次调整,既让相关判决更有依据,也可以减少判决上的争议。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表示,如若在网络这种公共场合散布虚假信息,可能涉及多种罪名,包括即将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警情等信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或者简单民事赔偿责任。
虐老、虐童最高可判3年
【原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背景】针对现行刑法只针对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修正案增加了上述规定。对于虐待老人儿童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表 示,养老院、幼儿园等非家庭成员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实际上承担着一个监护人、“准母亲”的责任,因为被别人付了钱,或政府给了钱。这次增加了一个类似于针 对家庭监护人的条款,如果今后学校、养老院再虐待这种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这种情节是可以定罪的。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增加了包括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等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 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 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也将被处罚
【原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背景】此前,在打拐案件中,对于收买妇女儿童者的处罚颇受争议。“没有买卖哪有杀害?”刑法修正案九就把利剑指向了买方市场。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 《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则表述为: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嫖宿幼女罪被废除 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原文】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修订后,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且从重处罚。
【背景】对于这一罪名的删除,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焦扬9月22日在北京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些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 环节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为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对幼女的统一保护, 也能充分体现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时,废除嫖宿幼女罪也对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教育和法律震慑作用。
其实,除了嫖宿幼女罪被删除,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也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完)
[NextPage]原标题:刑(九)今天正式施行 网络造谣医闹替考等行为将入刑
央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11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罪名和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同步施行。新修订的《刑法》增加不少新的规定,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私藏恐怖主义书籍,虐待老幼病残等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实施这些行为,或者达到一定的情节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其中,微信、微博发消息以及有关考试的规定,格外引人关注。
以往,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提示,如果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话,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实施这样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宋英辉指出,过去传播这些虚假信息,最多就是行政处罚。但以后对网络上包括微信、微博、论坛或其他媒体上一些信息,必须注意到它是不是真实的信息,不能盲目转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分析,构成犯罪也是有入罪门槛的,不能做扩大解释。
曲新久认为,不是说你在网络上发布任何虚假信息都要定罪,警情、灾情、疫情这种才可以,对社会生活、正常社会秩序有直接影响的,给假消息后,一个正常人根据法律、道德、一般人的知识结构,会作出一个决定,不是某一个人作出的决定,而是大家,一个阶层甚至整个社会作出判断和决定,进而造成正常秩序混乱的时候,你要负责。
司法实践中,会对发布信息者行为与首要犯罪者之间的远近关系,与事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甄别,也就是说定罪要看转发者所起到的作用,公众不必谈法色变,草木皆兵,但是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肯定是不可取的。
曲新久提醒,大的概念不能乱转,比如看到什么好玩儿就转,接到一个好朋友的负面新闻转手就发,那个很危险。
以前,在公务员考试、高考等国家统一考试中,有的学霸为了义气,有的人为了金钱而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替考作弊。不管是学霸还是学渣,有了这些行为,都将被追究刑责,毁了大好青春。
宋英辉表示,替人考试,有的人出钱,雇佣“枪手”。现在刑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的不同分别判处不同刑罚,如果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NextPage]原标题:找人替女艺考 母女面临刑责
因爱女小琪自小患有胰腺瘤,担心女儿在艺考时用脑过度,母亲便找来替考女子。替考人承诺在帮其考完3门之后,只需支付1000元作为报酬。但在第二堂考试中,连续的指纹认证失败,让监考老师发现不对劲。随后,警方以涉嫌考试作弊将小琪带走。
12月20日,记者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华凤派出所了解到,小琪母女因涉嫌考试作弊将被追究刑责,目前两人已被取保候审。同时,这也是《刑法修正案(9)》实施以来,南充首例因考试作弊被调查的人员。
三科1000元
母亲找来替考者
12月5日、6日,南充一中(华凤校区)门口人头攒动。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美术与设计类招生专业统考在此进行。考试科目分为色彩、素描、速写三门课程。5日上午,来自广安岳池的小琪,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南充一中熟悉考场。当准备返回时,一名20岁左右的女子主动上前搭讪,并询问她们是否需要找人代考。
“小琪从小就有胰腺瘤,不适合经常用脑。”母亲何女士回想,因为平时女儿的艺考成绩就有高有低,如果考试时一紧张,没发挥好怎么办呢?思前想后,何女士便和年轻女子交谈起来,最终以3门科考1000元的价钱成交,并说好了考完后付钱。在第一门考试前,何女士将小琪的准考证、身份证以及报名表交给了该年轻女子。
替考被察觉
因指纹验证不过
同样是中分长发,加之年龄相仿,替考女子的安检、身份证认证等等都过关了,但在指纹识别的时候出了点问题。
“当时只有两个考生指纹没有验证过,其中一个便是代替小琪考试的年轻女子。”监考的南充一中老师张小霞说。据张小霞回忆,当天下午是色彩考试,因为学画画的学生,平时手上多多少少都会沾上颜料,打不上指纹的事情也出现过。按要求,监考老师须对考生的证件逐一进行核实。
“她把头埋得很低,又是长头发,我反复对比了好几次,感觉没问题。”张小霞说,由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几个月前所拍,外形稍有差距也很正常。加之考试即将开始,为了不耽误考生考试,张小霞便让“小琪”进入了考场。
6日上午素描考试,张小霞又一次注意到了“小琪”,她正用铅笔涂大拇指,“因为她上一堂考试指纹就没过,所以我就很注意她。”于是,张小霞让其将手洗净后重新验证。替考女子发现自己引起了监考老师的注意,她随后退出考场,并通知小琪自行参加考试,小琪随后进入了考场。
“虽然头发一样,都穿的黑颜色的衣服,但这两堂考试,绝不是同一人。”随后,监考老师向考务办反映了这一异常情况,并及时报警。
将面临刑责
母亲称与女儿无关
考试结束后,小琪被叫到考务办,在这里,她看见了泪流满面的妈妈。替考一事穿帮了。对于替考一事,小琪的母亲何女士坚称是自己执意行事,与女儿小琪无关,并表示女儿一开始并不愿意找人替考,只是后来迫于自己的压力才不得不答应了。
“这起案件是《刑法修正案(9)》修改后,南充首次因为考试作弊被抓的案子。”20日下午,记者从南充顺庆区华凤派出所办案民警处获悉,目前,小琪母女俩已被取保候审。替考的女子目前尚未找到。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自今年11月1日起,高考作弊入刑正式实施。根据最新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注: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陈俊君
[NextPage]原标题:图解:今日起“替考”算犯罪 “嫖宿”幼女按强奸重判
原标题:找朋友代考英语被定罪
为了顺利通过外语等级统考,广州男子林某找来英语高手朋友帮忙代考,还花费100元伪造了一张身份证让朋友能混进考场。不料,考试当天,替考的朋友心虚,被核查身份信息的主考官当场识破。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林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鉴于林某构成自首等情节,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林某是广东省某公司员工,两年多前的一个饭局上,他认识了张某。今年,林某要参加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因自己英语水平一般,想到张某的英语水平高,他于是找张某替考。碍于情面,张某答应了林某的要求,也没有收取林某酬劳。
今年3月23日,林某在白云区某街,提供了自己的基本信息和张某的照片,花费100元委托他人办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之后邮寄给了张某。
3月28日上午9时许,拿着假身份证,张某走进了位于白云区广园中路某学院的考场。据张某称,进入考场后他很害怕,监考老师检查他的证件时,他很紧张。经验证身份证为假后,张某被警察带走。
得知张某露馅,林某心有不安,于是自首。今年7月底,白云区检察院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对林某提起公诉。此后的庭审中,林某的辩护人表示,林某因一时急功近利,缺乏法律意识,已受到“禁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2年”的处罚,对其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请求对林某免除刑事处罚。今年9月底,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鉴于林某有自首情节,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林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判决林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根据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记者章程)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陈俊君
编辑:李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