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互联网进行常规监控
美国媒体报道称,从2010年6月起,美国国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挥中心已开始执行“社交网络/媒体能力”项目,对网上公共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控,多个知名社交媒体及众多热门博客均在监控名单中。
美国政府一直通过社交网络搜集各种信息。2011年,推特同意将用户发布的全部微博(约2.5亿条/每天)交给美国国会图书馆收作电子档案。美国国土安全部设立了“社交网络监控中心”,专门在脸谱、推特、聚友等社交网站、政治博客及其他网站中搜寻相关信息,以保护总统安全。
英国:要求社交网站保留用户相关信息记录
英国的警察和情报部门能在特定情况下获取通信数据,以调查严重犯罪和恐怖主义,保护公众安全;允许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及电信公司安装硬件,储存通信数据长达一年。新立法还要求社交网站保留用户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查询。
随着英国网络问题日益增多,仅仅通过行业自律难以达到治理效果。英国首相卡梅伦在2011年8月伦敦等地出现严重骚乱后,就表态要对网络加强监管,制止把社交媒体用于暴力的行为。
德国:成立专项工作组管理社交网络
2015年12月底,德国司法部部长海科·马斯表示,社交网络必须在24小时内删除煽动、散布仇恨的不良信息,并进一步提高反应效率。同年9月,马斯主导成立了一个专项工作组,专门负责管理社交网络不良信息,约谈各大社交网络公司的德国或欧洲分部负责人。
俄罗斯:全面覆盖,分类管理
俄联邦安全总局主要负责对互联网上所有不良信息,特别是涉及俄国家安全的信息进行监控;媒体与文化管理局主要负责对传媒、信息和通信技术进行监管;俄内务部特种技术措施局具体负责网络安全,接受网民关于不良网络信息及程序的举报;俄内务部网络监控中心主要负责监控“推特”、“脸谱”等新兴媒体。
新加坡:禁访上百个政治性网站
新加坡在网络管理方面非常严格。新加坡的《互联网操作规则》对网站“禁止内容”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判断标准。《管理法》规定,在新加坡的网络服务供应商(ISP)和拥有网址的政党、宗教团体以及以新加坡为对象的电子媒体,均须在新加坡广播局注册并接受管理。
新加坡还将上百个政治性网站列入禁访者清单,不遵守规定的ISP将被吊销执照或罚款,私下访问者也会受到刑罚。政府还鼓励服务供应商开发推广“家庭上网系统”,协助用户过滤不适宜看到的内容。
马来西亚:散布谣言要判刑
马来西亚《资讯及多媒体法》规定,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或发布不正确消息者,除罚款外还可判处最高3年徒刑。
日本:24小时监看
从现有案例看,日本执法和情报机关24小时监看、收集和分析网上信息,包括电子邮件。根据现有法律,日本警方在发现可疑信息后,有权要求ISP和网管提供相关信息或查封网页。
日本多数网上论坛采取会员制,会员有义务向ISP和版主提供详细、真实的个人信息。同时,各大新闻机构和报社不在其网络新闻中设“评论栏”,一般网民只有到专门的BBS和网络论坛中才能随意发表匿名评论,客观上将网络评论和匿名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加拿大:官方与民间并重,各负其责
在互联网监管机构体系上,加拿大官方机构包括加拿大皇家骑警、加拿大安全情报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费者事务局、加拿大网络事件反应中心等,而民间机构则主要包括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加拿大网络运营商联合会等。
对互联网内容的规范上,加拿大主要采取“国家正式授权,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的方式。
墨西哥:对网络犯罪量刑提出明确标准
墨西哥东部韦拉克鲁斯州2011年9月专门出台新的《动乱法》,首次对网络犯罪的量刑提出明确界定标准,规定在互联网上制造和发布假新闻的行为构成“破坏社会稳定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墨西哥当局不断增加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的预算开支,通过聘请更多的网络技术人才来扩建“网络安全军”。
法国:成立多个部门负责网络调查和安全
在法国,网络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2年7月,法国参议院公布的伯克勒报告,将网络安全称为“世界的重大挑战,国家的优先问题”。近年来,法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成立专门机构、应用新技术等综合手段管理网络。成立多个部门负责网络调查和安全。司法系统内成立专门打击网络犯罪的部门,扮演网络警察的角色。
波兰:将网络犯罪纳入刑法修正案
早在2008年9月19日,波兰议会就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网络犯罪纳入其中。波兰警察总局还专门设立打击网络犯罪办公室。
澳大利亚:新社交媒体成监管重点
澳大利亚对互联网的监管严格且规范,互联网用户必须年满18岁,并以真实身份登录。
澳大利亚国防军公共事务相关负责人认为,在军队中,如何对社交媒体的使用进行监管,使之能够为军方所用,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越来越多的澳大利亚公司和机构已经开始禁止员工在上班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并禁止员工下班后在社交媒体网页上对老板进行评论。
印度:将移动通信纳入监管范畴
印度政府成立了印度数据安全委员会,专门针对日益增多的网络数据安全问题提供权威监测和管理方法。印度还是世界上为数不多专门为信息技术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2000年就颁布《信息技术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过多次修订,包括将移动通信纳入监管范畴,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和个人用户进行“适当和有效”的管理;规定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封可疑网站和删除违规内容等。
印尼:政府直接干预
印尼政府正不断加强网络监管:2008年4月,印尼政府第一次干涉互联网访问,要求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暂时停止视频网站的文件共享功能,以阻止一部反伊斯兰电影的传播;此后相继发生类似事件。印尼通信和信息科技部2010年宣布,所有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安装政府提供的信息过滤系统。政府还提供了一个包含不良网站和不受信任网站的数据库,并鼓励所有人参与该数据库的建设,向政府举报平时发现的不良网站。
巴基斯坦:全面禁止使用加密软件
巴基斯坦政府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屏蔽包含大量带有色情和诽谤性质言论的不良网站,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全面禁止使用包括虚拟专用网络(VPN)在内的加密软件,并责令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发现用户使用VPN浏览网页时,及时向政府汇报等。
(资料来源:新华社、中新网、社科院文献;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来源:新华网
编辑: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