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绵阳12月9日电(杨勇 叶佩林 张倏越)易某梅因产后急症,经抢救命保住了,但却成了植物人。其后,她的丈夫贾某兴长达七个月不理不问,欠下27万元治疗费。记者9日从四川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贾某兴履行扶养法定义务,按月给付原告易某梅护理费2100元至原告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
贾某兴是绵阳市游仙区某镇居民,2007年6月与易某梅登记结婚,生育一女。2015年9月10日,易某梅在绵阳市某医院生育二胎,剖腹产下一子,次日突发产后急症处于病危,经抢救后,一直住在该院康复科治疗,至今处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植物人状态。从2015年9月底至今,贾某兴没有对易某梅陪护、护理,一直由易某梅的父亲易某贵照顾,易某梅产后急症产生的医疗费也未给付。
2016年6月,不堪重负的易某贵代女儿将贾某兴诉至游仙区法院,称原告易某梅经过7个多月的康复治疗,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只有生命体征,没有一点好转,由医院对其进行鼻饲营养液维持生命;而被告贾某兴直到起诉之日,也没到医院护理原告,支付费用,欠下医院27万元。原告父亲一直在医院陪护,未放弃治疗,全靠社会爱心人士、基层组织、医院医护人员以及亲朋好友的无偿施舍,才勉强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费用。而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被告,居然长达7个多月不到医院陪护,不为原告支付医疗费,也不与医院沟通。易某贵认为,被告在一家企业上班,有月薪却拒不支付医疗、陪护等费用,不过问原告的生存情况,将妻子遗弃在医院,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贾某兴辩称自己也有苦衷,他和原告是夫妻,但他并非遗弃原告,而是因为家里欠下的外债要偿还,他挣的钱都还债了,对承担义务没有意见。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因产后急症,处于昏迷、生活不能自理状态,且无生活来源,而被告从2015年9月底至今未对原告进行生活上的照顾及经济上的给付,基于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相关费用。判决被告贾某兴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月给付原告易某梅护理费2100元至原告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对原告产生的医疗费,除新农合报销外,由被告贾某兴承担。
“妻子成了植物人,丈夫不能逃避责任。”审理本案的游仙区人民法院朱法官说,法律规定,只要结了婚,夫妻之间就存在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利和义务就必须履行,这是强制性的。对被告贾某兴来讲,他不能逃避这个义务,他应当为妻子承担拖欠医院的医疗费用等。希望被告贾某兴珍惜夫妻感情,勇于承担责任,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让原告易某梅在保证充分的护理条件下,接受良好的康复治疗,争取达到复苏的目的。(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杨勇 叶佩林 张倏越
编辑: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