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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新案例:顺路也不能公车私用

来源:聊城新闻网 编辑:何冰 2018-01-04 2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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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用车执行公务顺路捎同事的女儿回家,在一些人看来是“人之常情”,却实实在在地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属于公车私用。东阿县某局局长郑某某就犯了这样的错误。

  2016年7月15日,郑某某接到上级通知,要求赴济南参加一个紧急会议。郑某某所在单位已经进行公车改革,郑某某调用了单位机要通讯车。在赶赴会场的路上,郑某某向正在省里挂职学习的副局长唐某某(无党派)电话询问工作业务方面的情况,随后问到,“今天是周五,你要不要回东阿,我正好可以捎着你。”唐某某同意了,并提出自己的女儿现在济南,要一起坐车回东阿。郑某某没有拒绝。

  7月15日下午4点半,郑某某离开会场,乘坐单位机要通讯车来到省人民政府门口,唐某某已在此等候,身边带着一个小女孩。随后,唐某某坐上右侧后座,小女孩坐上左侧后座,一行人返回东阿。人来人往的省人民政府门口,一个小女孩坐上了公务用车,这一幕正好被省纪委暗访组发现。很快,问题线索转到了聊城市纪委,市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在省政府门口带小孩上公务用车,胆子也太大了。”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对该问题线索感到十分惊讶,很难相信在正风肃纪越来越严的今天,竟然还有这么明目张胆的公车私用。调查人员发现,郑某某调用单位机要通讯车去济南开会,属于正常公务;唐某某在省里挂职学习,搭乘单位公务用车返回,也是可以的;该车自济南返回东阿后,直接停进了单位车库,郑某某等人都是自行回家,不存在公车送回家的情况。也就是说,公车私用的情节只有一个,就是小女孩乘坐了公务用车。

  调查人员找到郑某某和唐某某分别进行谈话,终于了解到二人违纪的原因。郑某某一开始认为,自己从单纯的同志之情出发,顺便接上唐某某回东阿,不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捎上唐某某的女儿,也不过是多坐一个人而已。唐某某则考虑到自己带着孩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方便,既然单位公务用车顺路,就带孩子坐了公车。

  面对组织调查的时候,郑、唐二人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理性地审视这个问题。郑某某说,“我无形中给党组织添了乱,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非常不应该,真是痛悔不已,恳请组织上给予处理和教育。”唐某某也表示,“非常后悔,愿意把我和我女儿乘坐单位公车的费用上缴到单位,并且听从组织处理,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严格要求自己,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公车姓“公”,无论是否顺路,都不允许与公务无关的人员搭乘。最终,郑某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唐某某因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来源:聊城新闻网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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