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3月1日电(记者王丰)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政府获悉,《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划定了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禁飞区域,违反者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
暂行办法所称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务、海关执法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包括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的微型无人机和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轻型无人机。
暂行办法规定,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轻型无人机飞行时能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禁飞数据设置实时、有效。未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接入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处10000元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轻型无人机首次飞行前,应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完成信息登记,包括所有人的姓名和移动电话号码等。未完成登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暂行办法划定了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禁飞区域。其中,微型无人机禁飞区域包括:真高50米以上范围;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香港边境线到深圳一侧100米范围;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口岸、海关监管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等。
轻型无人机禁飞区域包括:真高120米以上范围;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有人驾驶航空器和大型无人机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香港边境线到深圳一侧500米范围;军事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口岸、海关监管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等。
暂行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无人机、破解无人机系统或者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丰
编辑:周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