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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使用图片才不侵权!

来源:新华网 作者:卢俊宇 编辑:唐伊虹 2019-04-13 09: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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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记者 卢俊宇)4月11日,因将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纳入自家图库,视觉中国的图片版权问题一时间引发社会广泛热议。目前事件进一步发酵,多个与它相关的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视觉中国把已纳入公有领域的资源变为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这是一种非常不符合专业道德的行为。

  那么,究竟如何正确使用图片才不构成侵权?

  “先授权后使用”是基本原则

  “首先,任何一张图片,无论是拍摄的还是创作的,只要构成了作品,就受著作权法保护。包括互联网上的图片作品,如果没征得版权人许可,肯定是不可以随意使用的。”郭禾说。他指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当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个别的例外情况。”郭禾说,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即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

  涉及“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其中规定了十二种情况的“合理使用”,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增加了2种“法定许可”。

  “即使属于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使用人依然需要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除非这个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他已经不再享有著作权。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郭禾告诉记者。

  遭遇版权被侵权 三种渠道可以维权

  在互联网上,经常会发生一些图片版权被侵犯事件,但是在遭遇侵权后,都有哪些渠道可以帮助维权呢?

  郭禾表示在我国主要有三种渠道:第一种,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被侵权对象可以直接去找到使用自己作品的机构或个人,首先要求把作品从平台上删除,然后再协调谈判赔偿问题;第二种就是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处理,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就损害赔偿做出决定;第三种,就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方面可以就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做出最终裁决。

  “这三个渠道并没有什么时间先后,大家可以视情况随意选择使用。”郭禾说。

  附:

  >>>著作权法中规定“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五种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法定许可”的两种情形: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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