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店员能否将母亲打娃视频传上网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张沁 编辑:苏好 2023-09-21 09:36:38
时刻新闻
—分享—

近日,长沙一家西餐厅的店员江先生看到一名母亲打女儿,在劝阻后拍视频发上网。9月19日媒体报道,江先生赔偿对方1万元后,已辞职离开长沙。

此前据媒体报道,9月14日长沙一母亲疑因女儿弄脏衣服,当街打女儿,被店员阻拦。店员称:“一对母女路过我们店,小女孩摔了一跤,把新买的冰淇淋摔地上了,可能把裙子弄脏了,她妈妈突然一下就控制不了情绪,疯狂打她女儿。女儿一直躲,躲到我们店里,她妈妈又拿凳子砸女儿,砸的第一下砸到了,我们就把妈妈和女儿分开,妈妈不停嘶吼,数落她女儿,我们第一时间报了警。”

另有媒体报道称,店员将母亲和小孩的视频发到网上时,发布的是面部未打马赛克的视频。

江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事发后该女子多次来到餐厅称其不该把视频上网传播,并扬言要“死在餐厅里”。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江先生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1万元后,主动向老板提出了辞职。

此事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店员的行为并没有错,为何还要赔钱?也有网友表示,“店员阻止没有错,错的是店员将视频上传没给母亲打码吧”。还有网友说,“视频可以交给警察取证,不该私自发到网上,侵犯别人隐私”。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律师认为,江先生未经允许擅自拍视频,确实侵犯了母亲的肖像权,并为店员如何能够正确帮助小孩提供了建议。

律师解读

焦点一

店员将未打码视频发网上是否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李璐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如果拍摄者拍摄他人肖像只是用于个人欣赏,并未发表、发行或公开的,则不能算作违法行为;但如果丑化、商用或者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公开其肖像,则侵犯他人肖像权,属于违法行为。“而本案例中,店员未经允许擅自拍摄视频,并私自将其发布至网上,侵犯了这个母亲的肖像权。”

焦点二

哪些情形下,发布视频无需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李璐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焦点三

该店员如何正确帮助小孩的同时维护自己权益?

“该案例中单从员工拍摄视频并上传至网络看,员工是一个侵权人,但从小孩遭受妈妈暴力伤害拍摄视频并上前阻拦来看,员工也是小孩的救济人。”李璐表示,“视频中的妈妈在公共场合对女儿大打出手,甚至用椅子砸女儿,公众场合尚且有像餐厅员工一样的正义人士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阻拦’,那在家中呢?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此事予以重视。”

律师谭翎翔则表示:“大家如果发现此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求助。”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张沁

编辑:苏好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红网新闻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