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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2014-04-22 11:40:05 字号:小中大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原标题: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

  2014

  年4月12日

来源:公安部网站

编辑: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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