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调研员康健介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康健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凡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工作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记者 翟兴波 通讯员 廖潘腾子)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翟兴波
编辑:蔡娟 实习生 张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