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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网络侵权纠纷司法解释
2014-10-10 11:17:38 字号:

  最高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今天开始施行。最高法院还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今天开始施行。同时,最高法院还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

  运营商:推荐侵权信息要担责

  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由于海量信息,被侵权人把运营商告到法院后,运营商总以“不知道”侵权内容为由,要求适用“避风港原则”,拒绝承担责任。

  如何判断运营商是否对侵权内容“知情”,成为了法院判断案件走向的关键——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运营商承担责任过重,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运营商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对此,《规定》列举出7种情况,以此综合考虑判断运营商是否“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自媒体:“大V”注意义务更高

  “现在微信、微博很多,但原创的东西不太多,转载侵权发生比较多。”最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说。

  针对这些特征,《规定》要求: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时,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件就是‘过错’。什么是过错?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不能转还转。”姚辉进一步介绍道:“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越大,承担责任就越大,比如‘大V’的注意义务就比一般人高。一个‘大V’拥有众多粉丝,就应当知道一条信息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所以‘大V’在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更应该谨慎。”

  网络水军: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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