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是以网络信息技术和系统为侵害对象或行为手段的犯罪现象。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每年因网络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千亿美元。新型网络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不同的特征。凭借新技术手段,这种犯罪更多地呈现出非接触性特点,行为实施的时空跨度增大,社会关系链条变长,行为人隐蔽性更强。同时,相较于传统犯罪,新型网络犯罪呈现明显的集团化、产业化状态,表现出跨部门、跨行业色彩,形成了盘根错节的网络犯罪黑色产业链。在这条黑色产业链上,上游为提供技术的黑客,中游为黑色产业的犯罪团伙,下游则是支持黑色产业犯罪团伙的各种周边组织。新型网络犯罪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因此,要严密防范网络犯罪特别是新型网络犯罪,加大治理、打击力度。
防范和治理新型网络犯罪,迫切需要构建新型网络犯罪防治体系。我国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往往以部门职责划分为基础,在行动应对上有明显的条块分割特征。网络治理规范仍然存在位阶较低、分布散乱的状况,面对花样翻新的网络犯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防范和治理新型网络犯罪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很多网络犯罪已发展为跨平台、跨国界的集团犯罪,但相关国际法规还不成熟,在以各国为主导的本地化犯罪处理模式下,国际合作遏制新型网络犯罪的实效还有待提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近年来,我国逐步推进更为深入的网络犯罪治理。各级政法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创新引领,积极推动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不断提高网络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当前,构建新型网络犯罪防治体系,需要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促进社会共治等方面着手。
转变应对思路。在理念层面,应主动适应信息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综合治理观,以实现犯罪源头治理为目标进行刑事手段设计,克服刑罚万能主义思维,坚持打防并举、防范优先的基本立场。树立开放共治共享理念,加强统筹协调,打破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强化信息联通共享和分析研判,力求敏锐感知各类犯罪风险隐患,实现主动预警和预防。
完善规范体系。在刑事规范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网络犯罪领域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尤其要建立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规则,改革相关网络犯罪定罪量刑的制度设计。在非刑事法律规范建设方面,要弥补单部门立法和因事立法的不足,构建以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电信法为核心的网络治理规范体系,为依法治网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
创新治理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犯罪防控的智能化水平。可以探索打造国家级网络犯罪防范中心,以此为平台对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态势及刑事犯罪风险进行研究和预判。例如,对已经初露端倪的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区块链技术,乃至更为前沿的量子技术等进行研究预警,为切实提升全社会反网络犯罪能力提供坚实智力支持。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形成多方参与治理模式,破解网络犯罪治理难题,努力实现社会共治。在联合国框架下积极推动制定新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并以此为抓手提升我国在新型网络犯罪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作者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赵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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