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
今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就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之一。
《征求意见稿》从监管范围、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募集行为、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全面的监管要求,将指引未来私募行业更加规范发展。
记者为大家梳理可能会被处罚的35条私募行为:
1.未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未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未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11.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12.基金未按时备案;
13.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14.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5.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
16.未建立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的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
19.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20.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22.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23.从业人员炒股不申报。
2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5.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6.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7.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0.未进行信息披露;
31.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32.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4.承诺收益或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
35.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央视记者 金晖)
来源:央视网
作者:金晖
编辑:彭笑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