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根据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和复工复产复学需要,我们对《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进行了修订调整,形成了《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和《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附件1
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
为引导公众科学戴口罩,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保护公众健康,在前期印发的《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基础上,根据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和全面复工复产复学复课情况,对指引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本指引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中、高风险地区仍参照原版指引实施。
一、普通公众
(一)居家。
防护建议:无需戴口罩。
(二)户外、公园。
防护建议:建议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无需戴口罩。
(三)交通工具。
防护建议:骑车、自驾车时,无需戴口罩;乘坐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公共场所。
1.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
防护建议:公众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2.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会议室。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一)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如商店、公共交通工具、餐馆、食堂、旅馆、单位社区进出口、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校园内人员。
1.托幼机构人员。防护建议: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戴口罩。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中小学校人员。防护建议: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内,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大中院校人员。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医院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重点人员
(一)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居家隔离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独处时可不戴口罩。
(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
防护建议: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四、职业暴露人员
(一)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二)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保安、清洁人员等人员。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三)普通门诊、急诊、病房等医务人员。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四)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五、使用注意事项
(一)注意卫生,佩戴前、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
(二)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
(三)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四)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五)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附件2
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
为科学指导、规范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和住宅等空调的运行管理和使用,有效降低新冠肺炎传播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夏季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和住宅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全空气空调系统、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多联机系统)和分体式空调。
二、全空气空调系统
(一)开启前准备。
1. 掌握新风来源和供风范围等,加强人员培训。
2. 应检查过滤器、表冷器、加热(湿)器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对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等进行清洗、消毒,有条件时对风管进行清洗。首选由专业机构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有条件时应对送风卫生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WS394—2012)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 保持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清洁,新风不被污染。
4. 新风采气口与排气口要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短路。
(二)运行中的管理与维护。
1. 中高风险地区应关闭回风。如在回风口(管路)或空调箱使用中高效及以上级别过滤装置,或安装有效的消毒装置,可关小回风。
2. 室内温度调节建议不低于26摄氏度。如能满足室内温度调节需求,建议空调运行时门窗不要完全闭合。
3.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空调系统时,要加强室内空气流动,可优先开窗、开门或开启换风扇等换气装置,或者空调每运行2-3小时须通风换气约20-30分钟。
4. 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写字楼、地下车库等场所应加强通风换气;并且每天营业结束后,空调系统新风与排风系统应继续运行一段时间。
5. 加强对空气处理机组和风机盘管等冷凝水、冷却塔冷却水的卫生管理。
6. 对运行的空调系统的过滤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定期清洗、消毒或更换。
7. 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应定时检查,缺水时及时补水。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一)开启前准备。
1. 掌握新风来源和供风范围等。
2. 应检查过滤器、表冷器、加热(湿)器、风机盘管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对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冷凝水盘等进行清洗、消毒,有条件时对风管进行清洗。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首选由专业机构进行作业。
3. 保证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保证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清洁,新风不被污染。
4. 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
5. 新风采气口与排气口要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短路。
6. 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7. 对于大进深房间,应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如新风量不足(低于30m3/h.人国家标准要求),则应降低人员密度。
(二)运行中的管理与维护。
1. 室内温度调节建议不低于26摄氏度。如能满足室内热舒适性,建议空调运行时开门或开窗。
2. 加强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写字楼、地下车库等场所的通风换气;并且每天营业结束后,空调系统应继续运行一段时间。
3. 增加人员密集的场所的通风换气频次,在空调系统使用时,可开窗、开门或开启换风扇等换气装置,或者每运行2-3小时通风换气约20-30分钟。
4. 加强空调系统冷凝水和冷却水等易污染区域的卫生管理。
5. 应定期对运行的空调系统的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6. 加强对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等的U型管检查,及时补水,防止不同楼层空气掺混。
四、分体式空调
(一)开启前准备。
1.断开空调机电源。
2.用不滴水的湿布擦试空调机外壳上的灰尘。
3.按空调使用说明打开盖板,取下过滤网,用自来水将过滤网上的积尘冲洗干净,晾干或干布抹干。
4.装好过滤网,合上盖板。
5.合上电源,然后开启空调制冷模式,检查空调能否正常运行。
(二)运行中的管理与维护。
1.每天使用分体空调前,应先打开门窗通风20-30分钟,再开启空调、建议调至最大风量运行5-10分钟以上才能关闭门窗;分体空调关机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2.长时间使用分体空调、人员密集的区域(如会议室),空调每运行2-3小时须通风换气约20-30分钟。
3.室内温度调节建议不低于26摄氏度。如能满足室内温度调节需求,建议空调运行时门窗不要完全闭合。
五、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或多联机(VRV)系统
相关运行管理要求,参照分体式空调。
六、空调系统的停止使用
当场所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关停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活动区域对应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2.在当地疾控部门的指导下,立即对上述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强制消毒、清洗,经卫生学检验、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 396—2012)的要求。
来源:疾病预防控制局
编辑:张天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