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中有关确认和体现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即体现“一国”的规定,适用于香港同适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一样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只有一个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只有一个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委),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关于国防、外交的规定,关于国家标志(国旗、国徽、首都)的规定,关于国籍的规定等,这些体现“一国”的规定,都是适用香港的。
(二)由于国家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不变,宪法在香港施行同在内地施行又有所不同。宪法有关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不在香港施行,而这些规定不在香港施行正是宪法所允许的,这就是宪法第31条。如果宪法不适用于香港,那“两制”就不存在了,宪法是“两制”的法源。
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基本法脱离了宪法.基本法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宪法的效力及于香港,正是“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得以有效实施的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如果认为只有基本法适用而作为基本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却不适用,基本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基本法就不可能获得法律效力。
来源:关于基本法问题的讲话和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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