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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法的修改权问题

来源:新华网 编辑:redcloud 2015-04-14 14: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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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第159条规定,其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这也是中央的一项重要宪制权力,这种权力不仅反映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属于同一机构的法理,而且也与基本法的授权法性质相适应。基本法关于修改权的规定有两个特殊的地方:第一是关于修改提案权的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规定有什么特殊呢?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各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30名联名均有法律修改议案的提案权,内地各省一级的地方都没有法律修改提案权。基本法159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才能提出基本法修改议案,可以看出减少了修改议案的提案机构,同时规定香港特区具有基本法修改议案的提案权,这都是十分特殊的安排。第二是关于基本法附件修改的规定。全国人大关于基本法的决定和公布基本法的国家主席令都明确规定,基本法包括三个附件和区旗、区徽图案。对于三个附件的主要内容的修改,基本法都作了特殊的规定。其中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要经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征询其所属的基本法委员会意见后,作出增减决定。(摘编自乔晓阳2010年9月13日讲话《中央对香港具有的限制权力及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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