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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宠物造成他人伤亡 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彭梦颖 编辑:彭笑予 2020-08-19 16: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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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记者 彭梦颖 长沙报道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罗水市场发生了一起宠物犬致人意外死亡的事件。在网友曝光的监控视频中显示,两只狗在追逐时,其中一只狗的牵引绳将一老人绊倒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8月18日,官方通报称,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官方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对此,网友表示疑问,定性为意外的话,那么这只狗的主人需要对老人的死亡负责吗?事件当事人之一的未成年女孩需要承担责任吗?如果以后发生了类似的事情,宠物主人有没有责任?8月19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谢惠明律师就此进行专业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谢惠明说:“根据情报通报的相关内容,在本案中,老人受伤倒地系被罗某所饲养的白狗撞倒所致,罗某作为饲养人,应当对老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犬原被饲养人罗某拴住,没有肆意奔跑,老人被撞倒系因被未成年人罗某将狗牵出来玩,在与另外一只狗嬉戏时所致。未成年人罗某将原本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就对其应尽合理的注意、管控义务,防止其致人损伤。”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通报情况,未成年人罗某12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如果受害人家属追究未成年人罗某的相关法律责任,则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过错赔偿。”

如果以后发生类似的事情,宠物主人是否需要担责?《民法典》专设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特别强调了在人群间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共处环境。

谢惠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红网

作者:彭梦颖

编辑:彭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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