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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来源:红网 作者:郭世钦 编辑:廖浩宇 2026-09-20 2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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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郭世钦

小物业,大民生。物业服务连着千家万户,关系民生福祉,既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正因如此,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国务院印发的《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也就加强物业服务和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等作出部署。

生活中,大部分住宅小区都有且离不开物业公司管理。以长沙市为例,截至2025年7月,全市共有物业公司1214家、从业人员约20万人,管理物业项目4267个,覆盖85%的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的关系,就像“放大版”的雇主与保姆一样,作为甲方和乙方,两者既有对立性,也有统一性;既相互依存,又难免有矛盾;物业好不好,有时也取决于业主好不好。业主不满物业“重收费轻服务”,调侃其“干啥啥不行,收费第一名”;物业抱怨业主“蛮不讲理”,吐槽其“有事找物业,没事骂物业”。

在业主与物业发生矛盾时,特别是业主的核心诉求、切身利益没有受到应有关注和满足时,业主甚至会直接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迫使物业妥协。近年来,因业主拒交物业费引发全国关注的‌,首推2025年11月的杭州临平某大型小区物业撤场风波,相关话题阅读量破3.5亿。该小区有近3800户,新物业2021年入驻,前期来势不错,后几年不尽人意,截至事发时业主历史欠费超‌1200万元‌,收缴率不足50%。

当拒交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明确,收缴率85%是警戒线)时,就会陷入“服务差—收费难—服务更差”的恶性循环甚至“崩盘”。从全国来看,物业费收缴率持续下滑:物管行业第三方权威研究机构克而瑞物管数据显示,全国500强物企平均收缴率从2020年的93%跌至2025年的71%,连续4年下滑;上市物企约78%,中小物企普遍低于65%,部分项目跌破50%。收缴率下降,固然有物业服务质量的原因,恐怕也与业主交费意愿不无关系。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地党政机关试图通过党建引领来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2024年12月,贵州省荔波县住建局向全县物业公司及小区业主发文,要求欠费业主限期缴纳物业费,对其中的公职人员则将函告单位并报送纪检、组织部门,由此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和质疑。无独有偶,2025年5月,安徽省灵璧县住建局向县直各单位发函,督促相关人员尽快缴清所欠小区物业费。与此类似,2024年11月,福建省泉州市委组织部下发通知,要求广大党员在物业管理提升专项行动中发挥带头作用,“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自觉补缴历史欠费”,并“积极与物业沟通,合理合法途径解决”。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应对物业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今年,江西九江、云南屏边等多地相继发布倡议书,号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交物业费。

不过,党政机关的这些举措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公众质疑,被指滥用公权力为企业“站台撑腰”,单方面要求包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内的业主交钱,而没有责令物业公司规范管理、改进服务。这种质疑可以理解,毕竟仅从文件通知和倡议书的内容来看,确实是单方面的。但这些举措的出台往往是以较大范围内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为前提,并非仅仅针对某个小区。比如贵州省荔波县,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欠缴物业费清理工作,“发现较大部分业主存在欠缴物业费情况,涉及面广,且数额较大”。这就让人不得不思考,欠费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在业主还是物业;当“较大部分业主”欠费时,涉事业主是否也应该自我反思:每个业主拒交的理由真的都是合理合法、正当必要的吗?会不会有部分业主存在“破窗效仿”“法不责众”的心理?多年来,特别是每年年底,各地政府部门都会开展农民工欠薪专项治理,此举暖人心得民心,受到舆论普遍赞誉。为什么当被拖欠对象由农民工变为物业公司,舆论就一片哗然呢?其实,物业公司员工中有不少就是农民工。我们不妨多一点同理心包容心。

我们应该看到,物业公司作为现代服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然需要以服务求生存、以口碑赢市场,也面临诸多压力:业主不满意时既可以状告物业,也可以启动程序更换物业,长沙市最早的经济适用房小区金帆小区就曾3年内更换3家物业;即便业主不赶你走,如果连年亏损、入不敷出,物业也会主动撤场退出;还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管,物业企业“红黑榜”带来的压力也不小。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也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当然,业主一般不会无缘无故地拒交物业费,这里往往涉及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安全保障、个性服务、投诉处理等多方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精神,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持续性;物业费主要用于小区共有部分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公共设施运行等;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是基于物业公司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整体性的物业服务(服务对象是“小区整体”而非“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整体评价应以小区多数业主评判为准;无正当理由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交费业主不公,最终也将损害物业服务品质。这就导致物业公司提供的整体服务与业主获得的个体感受往往存在差异,甚至个别业主觉得自己交那么多物业费完全没有用到自己身上。当然,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或管理不善,影响到个别业主正常生活且达到一定程度,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采取与其违约程度相适应的补救措施、对等减少费用或赔偿损失等。

需要注意,物业公司作为企业并不具备执法权,对于邻里纠纷调处、违法行为举报等,往往只能多方沟通协调,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这就让有的业主觉得“物业啥也管不了、啥也办不了”。

业主与物业之间存在矛盾可以理解,也难以避免,关键是怎么同向同行、求同存异、定分止争。毕竟,物业好坏直接影响业主生活品质,还影响其房产保值增值。我相信,在“解决问题”这一点上,双方都是有诚意的:业主并非真的不愿交物业费,只要物业服务好、价有所值,业主就会安心舒心放心;物业如果不以解决问题为最终追求,敷衍塞责、得过且过,就很难在小区立足,更不用说营利和扩张了。

和谐的物业关系和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双方都要依法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一方面,物业公司要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业主排忧解难,以提高其交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业主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在发生矛盾时,不简单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激化矛盾,而应加强沟通理解、依法理性维权。

(作者:郭世钦,男,湘潭人,参过军、教过书、扶过贫、援过藏,喜欢思考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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